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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23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㈠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柳林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㈡召集并主持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㈢执行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㈣审议通过以本会名义向中共柳林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㈤组织委员进行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组织完成政协章程和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提出的任务。

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㈦决定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等人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柳林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㈠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㈡协商讨论中共柳林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全县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柳林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㈢审议提交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㈣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柳林县委员会文件或秘书处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也可由秘书处编发会议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