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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作者:康立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5/20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效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带动了农民致富,自身经营规模逐渐壮大。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1、运行管理有待加强。一是发展水平不高,经营主体由于受知识水平不高、管理能力不足、资金投入有限等多方面原因制约,普遍存在产业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二是带动能力不强,经营主体普遍未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民增收带动能力不足;三是组织运行不规范,农业经营主体连年增加,数量多,种类全,一些农业经营主体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不清晰,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运作管理随意性大。

2、生产要素矛盾突出。一是用地难。一方面土地流转困难,由于农户惜地思想、历史遗留土地纠纷等原因,导致土地连片流转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需求迫切。二是用钱难。一方面银行贷款门槛高,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农业自身资本积累速度慢,吸纳民间资本能力有限。三是用人难。由于工作地点偏远、待遇不高等种种原因,聘请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成为难点,专业人才匮乏。

3、政策扶持有待加强。一是多头管理,各部门产生交叉重复或缺失,制约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二是补贴政策的导向功能弱化,财政补贴金额较低;三是风险保障不足,新型经营主体相对规模比较大,所以面临更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现在的保险保障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

为此,建议:

1、实施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适度规模经营多样、社会化服务支撑、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的各类新型主体,更好地带动小农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使这些示范主体能够成为规范运营、标准化生产和带动农民的标杆和骨干。同时要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开展新型主体带头人轮训,着力提升综合素质。

2、强化运行管理,提升整体实力。一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组建程序。二要健全管理运行机制。积极制定完善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的监督管理、示范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三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土地流转、入股分红、托管经营、订单生产等多种形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

3、落实扶持政策,激发发展动力。一是落实用地政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二是落实财政补贴政策重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同时要对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疫病防控等生产性服务给予补助,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等。三是落实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安排专项贷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进行贷款贴息。

 4、完善社会服务,强化发展支撑。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一要建立健全管理体系。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集中管理权限。二要建设配套服务平台。搭建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阶段的生产需求,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服务。三要以科技支持产业。促进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院校、科研单位联姻,开展产学研协作,加快功能产品开发和产业开发,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水平,带动农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