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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柳林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23

第一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㈠学习、传达、贯彻党和政府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㈡审议本届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政协柳林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㈣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㈤讨论决定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和以县政协名义上报的文件。

㈥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㈦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届第一次全会会议预备会议。

㈧审议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 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委员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的政协柳林县委员会机构设置及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㈨研究涉及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㈩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四条  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六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七条  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副主席、秘书长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负责向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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